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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材料协会章程

2013-02-28 04:34:07

2010-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新材料行业协会,简称上海市新材料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Society for Advanced Materials。缩写SSAM。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由新材料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贯彻国家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为企事业单位、为行业服务,推动新材料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上海新材料产业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主管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新材料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新材料产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办好刊物、网站向会员和社会提供产业信息。

(三)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新材料、新产品。

(四)代表新材料产业界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参

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评估论证、技能资质培训和考核、技术职称评定、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等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新材料调研和认定、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开展行业统计、技术培训、信息收集整理发布、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参与新材料重大项目决策和评定工作、举办博览会、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活动。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开、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主要是单位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海市依法设立的与新材料相关的各种经济成份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也允许外地与新材料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入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履行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发放同意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4年,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关系,并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报理事会备案;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会服务局、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26日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