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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须知

2013-04-24 01:49:20

(摘自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受理依据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

 

受理范围

 凡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央及各省市在沪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指独资、合资、合作 企业、外企办事处、股份制企业、民营和私营企业等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内的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由本人直接申报评审职称。

 

评审范围

1、中级职称实行评审系列如下:

工程系列、农业系列、民用航空系列。

2、高级职称实行评审系列如下:

 

技校教师、科研系列、工程系列、农业系列、实验系列、出版系列、新闻系列、播音 系列、档案系列、文博系列、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翻译系列、艺术系列、工艺美术、律师公证、民用航空、船舶技术、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国际商务。

 

申报条件

 ·  学历与资历条件

1 中级职称

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级职称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级职称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级职称工作四年以上。

2 高级职称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中级职称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中级职称工作五年以上。

·  职称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合格。

·  论文

申报高级职称需申报2篇论文,(其中一篇须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中级职称需申报一篇论文。

 

申报办法

 ·  以当年度评审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