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诚信专项试点工作通知和实施方案
2016-02-02 03:58:24
上海市新材料协会
关于2015年诚信建设专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协会于2015年6月申报“上海新材料产业信用信息采集、监测及评价系统”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获市经信委评审通过。《项目》实施期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11至2016年5月底为《项目》的建档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为使《项目》顺利推进,秘书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各会员单位予以积极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试点,为全面完成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上海市新材料协会秘书处
2015年12月28
附:《关于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
《上海新材料产业信用信息采集、监测及评价系统》
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一、依据
商务部、国资委于2015.8.5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估工作的意见》明确: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社会性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办发[2014]21号)、民政部8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商秩函[2014]77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业信用评级工作,加快构建以行业组织为主体、第三方机构为支撑、企业广泛参与、政府指导规范、社会监督保障的“五位一体”行业信用体系。
二、意义
(一)社会经济效益
项目实施后社会效益明显。第一,遵循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信用信息系统四平台要求,结合行业现状和特点,创造性地先行先试,对国内同行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项目推广复制性强。第二,为协会职能创新、政府职能转变(推行事中事后监管)、经济转型发展、市场配置资源奠定数据基础;第三,项目是信用、统计、监测集约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内首创,应用自主研制的“主体指标+附加指标”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因素法与关联法复合评估模型,增强了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项目运行后,行业运行将更加规范、更具活力,创新潜力将被充分激发。
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后经济效益明显。第一,项目可以实现财务收支平衡,协会可以取得合法收益,有利于项目可持续稳定运行,有利于协会良性发展;第二,项目为会员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确立信用身份,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孤岛痼疾,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第三,可帮助企业提高信誉度和影响力,更好地把握商机、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
三、目标
协会实行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并基于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统计、监测为一体的集约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
(一)企业信用档案制度的设计目标
信用档案的数据项结构由信用信息和产品的有效需求情况来确定。有效需求来自于:政府的行政审批、监管、扶持,协会的管理和服务、评优和奖惩、推荐和认证,企业的购销合同、投融资、竞标和其他商业活动等方面。有效需求涉及企业信用行为和信用风险数据,而信用风险涵盖了信用行为,所以,信用档案的数据项结构应服从信用风险评价规范。鉴此,项目要求信息采集应包括企业信用意愿信息(主要是公共信用记录的信用行为信息)、信用能力信息(主要是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主要是政策、行业、资源等信息),项目还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信用机构制定科学的信用评价系统和分类办法,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和分类,并最终形成信用档案数据记录。
(二)共享平台的设计目标
共享平台设计遵循我国《征信管理条例》基本要求,设置基库和服务中心两个机构。基库包括信息采集、整理、储存、应用、运维和安全等六项基本功能,信用档案是共享平台基库的核心数据模块,其他相关数据分为监管、政策、资源、行业、主权、数据挖掘等辅助模块。服务中心包括分设前台服务和后台管控两项基本功能。按照信用体系要件构造,同步开展基库、组织机构建设和共享平台制度、标准及规范的研制。
四、项目方案主要内容及配套措施
(一)项目的主要内容
1、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颁布的《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制定并实施协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简称:“信用档案”)。
2、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建立上海市新材料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简称:“共享平台”),按《征信管理条例》设置共享平台基库和服务中心,并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3、根据上海市信用评级业务规范基本要求,厘定数据标准及信用评价系统和信用分类办法,制定相应的制度、规程、措施。
4、根据政府、协会、企业的共享联动、实时监测需求设置平台功能,重点制订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开发中涉及危险品、环境污染等重大险情的信息监控功能指标,平台不仅定位在满足政府审批和分类监管,而且强化协会(或产业)自律管理和服务的信用信息和产品的服务功能,以及产业统计和信息监测的集约功能。
5、制定共享平台系统运行清单,包括数据项清单、制度清单、应用清单、预警清单、行为清单。
(二)配套措施
1、制定协会企业道德规范及措施,实施“自律承诺书”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制度。
2、拓宽协会服务功能。建立与政策制定、财税、投融资、技术转移、人力资源等部门的互动机制,逐步开发资源配置(结构型产品和解决方案)和数据挖掘(产业分析等各类智库产品)等衍生服务产品,拓宽协会服务功能。
3、提高协会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协会本着创新探索的精神,以项目为契机,以信用为抓手,以共享平台为依托,创新行业协会管理方式和手段,提高协会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4、提升新材料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与专业信用机构合作,推进业内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运用“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提升企业自身信誉度和信用管理水平,防范企业信用风险,增强企业产品竞争力。
5、开展诚信宣传和信用培训。项目实施期间,同步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宣传和信用培训,结合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发挥协会共享平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共享联动作用,营造诚信氛围,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群众”基础。
五、项目组成员和专业机构
(一)项目实施人力资源保障
目前协会自身拥有7名专职技术研发管理人员,可保障项目研发管理工作以及项目今后的推广应用和后续运维。经协会秘书处报经理事会审核同意,以下人员为项目成员:吕家申、黄双顶、魏安卿、赵军、金叶、茅亦青、孟祥龙、顾光姣、叶克全、朱颖键等10人。
(二)信用机构和专家
协会就本项目的开展已与市经信委备案征信机构—上海正名资信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建立了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并取得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团队的支持。
六、计划进度
(一)调研阶段(2015年12月1日-2016年1月30日)
1、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2、项目总体框架设计;
3、信息采集内容需求调研;
(二)研发阶段(2016年2月1日-2016年4月30日)
1、制定信用档案、基库、服务中心各项制度;
2、研制信用评价系统;
3、制定信用分类及管理办法和措施;
4、设计各类产品和使用规程;
(三)开发阶段(2016年4月1日-2016年7月31日)
1、信用档案建立
2、基础数据库系统开发建设;
3、服务中心建设(前台、后台、流转表式);
4、平台功能和产品系统开发;
5、编制清单。
(四)试运行阶段(2016年8月1日-2016年10月31日)
(五)项目认证、测试、完善和验收阶段(2016年9月1日-2016年11月30日)
1、信用评价系统的认证和完善;
2、信用分类办法和措施的认证和完善;
3、基库数据结构认证及数据库系统功能的测试和完善;
4、服务中心系统功能的测试和完善;
5、配合项目验收;
七、建档工作计划
方案实施期间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具体安排如下:
(一)试点流程
1、准备工作,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拟定和发出建档工作通知,召开建档工作动员大会,遴选30家会员单位开展建立信用档案。组织参建企业座谈会暨试点培训。动员大会和座谈会通知另发。
2、采信工作,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2月30日。节点工作:1、参建企业按照《会员企业信用评价资料清单》向协会递交建档所需资料;2、对参建企业实施现场访谈并完善采信。
3、评价工作,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节点工作:1、完成参建企业信用评价;2、调整和完善信用评价模板;3、评价工作总结。
4、建档工作,2016年3月1至2016年6月30。节点工作:1、研制信用档案数据标准;2、研制平台数据库信用档案入库;3、制定信用档案和数据库管理制度。
5、总结、完善和验收,2016年6年1日至2016年7月31日。节点工作:1、召开建档工作总结座谈会,听取参建企业和有关方面意见;2、完善建档系统;3、组织建档工作验收。
(二)建档工作的组织
建档工作由协会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全面负责,上海正名资信评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协同推进,参建企业参与、配合。确定各方人员的联系制度和联络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1、参建企业的遴选要求。参建企业的年纳税额均衡分布于行业的高、中、低水平。候选参建企业由工作小组组织遴选,并将试点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及时告知专业机构,协会和参建企业对专业机构实施访谈和信息查询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帮助。
2、专业机构的工作规范。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制定并向主管部门递交《信用评价规程》。《信用评价规程》详见[附件]。
3、参建企业注意事项。参建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出评估申请、与专业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估资料、接受机构调查访谈。机构联系方式、评估申请表和委托评估合同样本在协会官网上下载。
八、相关事项
(一)信用评价费用。试点企业本次评价不收费用,试点以外企业酌情收费(因有人力、设备等的投入,会有一些成本,待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后适当收取)。
(二)信用档案使用范围。使用范围包括行业内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分类资助、资质评定、评优评奖、监管联动、信用指数制作、信用信息公示,以及与协会功能相关的深度应用。
(三)《信用评价报告》和信用档案及企业原信息的管理、储存、使用、查询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四)信息更新。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必须根据企业信息变化同步更新,并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跟踪评估。项目将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更新自主申报制度》,参建企业据以承担信息更新义务,以保障企业信用档案数据的时效
上海市新材料协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