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专题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内容页

关于印发《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区域:上海

2013-03-11 03:49:56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2-09-26

关于印发《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细则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实施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为规范专项工程实施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工程支持资金在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专项工程支持项目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高于8000万元。对于总投资超过8000万元的申报项目,由市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大项目进行管理。
  专项工程支持范围由市商务委制定的专项工程申报指南具体规定,重点包括:
  1、电子商务与国内外贸易领域的新技术应用及服务模式创新。支持利用移动互联、商业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改造电子商务与国内外贸易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的项目。重点支持移动电子商务、商贸数据产业、商贸地理信息、商品服务追溯等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2、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具有电子交易、电子结算、贸易融资、通关物流等功能的新型贸易平台,以及专业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宗商品及资源现货交易平台。
  3、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信息资讯、诚信评估、纠纷处理、交易促进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新型B2B电子合同谈判签约平台和电子单据服务平台。
  4、电子商务及新型贸易关键支撑技术研发。支持电子支付、安全认证、信用服务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第四条(支持条件)
  申请专项工程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对于项目所在区县政府承诺予以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国家、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投基金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于已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工程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未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前,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于本细则第三条第1类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对于第三条第234类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支持方式。
  项目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其中对于第三条第3类项目,支持比例可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不高于2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
  第六条(预算与指南管理)
  市商务委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需求预算,拟定专项工程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七条(项目受理)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工程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分批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年度组织项目申报批次不少于2批,当年最后批次项目申报工作应在9月底前结束。项目申报受理方式包括:
  1、区县政府电子商务、商贸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专项工程申报指南要求,受理初审后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申请。
  2、本市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管理机构,经本市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市属企业集团,以及市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商务委推荐和转报项目申请。
  第八条(项目审核)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相关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评估。受托咨询机构独立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并通知市信息化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与评估工作。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专项工程项目建议支持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专项工程项目建议支持方案。审定方案在市商务委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若无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批复。市商务委根据批复意见,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协议管理)
  获得专项工程支持的项目实行协议管理。市商务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协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项目实施期限、建设内容和目标、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协议文本格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条(跟踪评估)
  项目单位按照实施框架协议的有关规定和项目进展情况,向市商务委提出中期评估或后评估申请,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关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中期评估或后评估工作,并在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市商务委跟踪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分别在每年6月底、12月初,编制专项工程实施情况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产业化推进工作小组和科技创新推进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项目调整)
  获得专项工程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规模等。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延期、撤销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商务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延期或撤销,并将审核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对于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委提交的请款报告,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资金拨付方式为:市商务委批复项目并签订实施框架协议后,先行拨付核定支持资金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支持资金的40%;后评估通过后根据完成情况,拨付不超过核定支持资金20%。原则上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应同比例到位。用于贷款贴息的支持资金拨付具体按照实施框架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使用监督)
  专项工程支持资金重点用于项目软件和硬件设备购置,以及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
  市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工程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视情对专项工程支持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支持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
  申报企业如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收回已拨付的专项工程支持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三年内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获得投资补助的企业收到财政补助拨款后,要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追回专项工程支持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
  专项工程项目评估程序、标准等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估管理办法执行。
  本细则规定的专项工程项目评估、审计经费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网址:http://fgw.sh.gov.cn/main?main_colid=326&top_id=312&now_id=380&now_id_top=&main_artid=2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