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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本市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区域:上海

2013-03-11 04:06:47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3-02-05

开展2013年度本市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申报的通知  
  
沪发改服务(2013004 

 

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   
    
为推动本市服务业快速发展,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现就开展2013年度本市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支持领域
  
    
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2]59号)确定的服务业重点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
  
    
二、关于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除符合《管理办法》明确的有关要求外,还需符合:
  
    1
、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2
、项目必须对所在行业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并具备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
  
    3
、项目已完成备案或核准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建设条件。
  
    4
、项目必须是在建或今年上半年开工。
  
    5
、每个行业主管部门最多申报2-3个项目,每个项目单位最多申报1个项目。
  
    
三、关于申报程序
  
    1
、关于项目单位申报。请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准备相关附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一式两份,提交至项目领域所属市行业主管部门。
  
    2
、关于市行业主管部门转报。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并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正式行文转报。
  
    3
、关于材料报送。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42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报送地址:上海投资咨询公司(延安东路120012楼)。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大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二 ○         

 

附件

2013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大示范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3号)精神,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2013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大示范项目,须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目标、建设计划进度、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发挥的经济社会效益、总投资额、资金来源、技术工艺或商业模式、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报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以及对本行业领域带动示范作用情况的描述;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

    3、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4、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5、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7、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8、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9、申请贴息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相关息单;

    10、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1、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来源网址:http://fgw.sh.gov.cn/main?main_colid=326&top_id=312&now_id=380&now_id_top=&main_artid=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