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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落实本市2012年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通知

发布区域:上海

2013-03-13 03:58:11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2-09-21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落实本市2012年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节(201268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发〔201220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加快本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能源结构,现就落实本市2012年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通知如下:
  一、协调推进机制
  1.成立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沪府办发〔201236号文件明确,成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推进工作小组),总体负责全市推进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现已确定办公室主任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尚玉英兼任,副主任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处长原清海、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处长任菊萍兼任。
  2.建立协调推进工作制度。一是建立联络员制度,市推进办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联络员名单见附件1),协调推进具体工作。联络员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经各相关委部门确认后,以市推进办名义(市经济信息化委代章)发至各区县主管部门。二是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市推进办汇总各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和各区县工作进展动态,每季度编制一期工作简报,报分管市领导、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县。
  3.区县工作推进制度。各区县相应建立本区县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推进机制,明确推进工作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并填写回执(见附件2)于1010日前反馈至市推进办(传真:60805083)。
  二、工作任务分解
  按照沪府办发〔201236号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计划对本市划定的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区划范围参见沪环保防〔2012141号文)的1300余台(约4000蒸吨)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其中2012年计划替代250台,力争实施替代300台。
根据中心城区优先,天然气管网完备区域优先的原则,中心城区由于道路掘路修复优惠政策将于年底到期,原则上应在今年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郊区县应将距离天然气管网红线距离200米以内的锅炉点优先列入淘汰替代名单。2012年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计划见附件3
  三、推进工作要求
  各区县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对本区县在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设施进行排摸,制订好十二五期间每年度的替代工作计划,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企业。二是协调本区县项目单位和清洁能源供应企业做好衔接,指导项目单位制订替代技术方案。三是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对项目完成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对享受资金补贴的项目进行信息公示。四是新购置的替代锅炉应持有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并符合《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规定。五是认真落实市推进办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将各区县燃煤(重油)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完成情况纳入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考核体系。
  四、20112012年资金补贴申请工作
  1.申请条件
  (1)适用设备范围包括除电站锅炉以外使用燃煤、重油或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在役燃烧设施(以下称燃煤(重油)锅炉)。
  (2)燃煤(重油)锅炉在申报前已正常运行2年以上,201111日后采用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
  (3)清洁能源包括天然气、电力、轻质柴油、液化石油气、热力、沼气和太阳能,其中热力指电力企业发电余热,生物质燃料(加工或直接利用)暂不纳入市级财政补贴范围。
  2.申报材料
  用户单位在替代项目竣工后,向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贴申请。申报材料及附件应使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见附件4);
  (2)企业清洁能源替代申请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5);
  (3)设备购置合同和发票(复印件,若是外文合同、发票,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4)有关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6)清洁能源供应合同;
  (7)项目实施前两年燃煤(重油)锅炉的定期检验报告;
  (8)项目改造前申请单位报统计局的能源报表及燃煤(重油)的使用台账、报表;
  (9)申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新购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3.区县审核
  各区县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责任部门对申请替代项目进行核实初审后,填写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汇总表(见附件6),并于2012930日前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请各区县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责任部门收文后,根据本区县此项工作的十二五目标任务以及20112012年度实施情况,编制2013年度本区县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见附件7),并于20121130日前报送至市推进办。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9月21

(联系人:张麒、侯震寰;电话:23112700 6080503613764187168

[附件:1.市推进工作小组联络员名单]

[附件:2.区县推进主管部门和联络员回执]

[附件:3.2012年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计划]

[附件:4.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

[附件:5.企业清洁能源替代申请报告样式]

[附件:6.2011-2012年度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汇总表]

[附件:7.2013年度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来源网址:http://www.sheitc.gov.cn/jnzhly/657390.htm